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丽霞申请执行崔来滨产品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丽霞,崔来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曹丽霞,女,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崔来滨,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