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与薛玉林、孙伟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孙伟杰,薛玉林,赵建成,穆建军,薛同霞,穆建波,刘朝霞,朱江,靖江市鼎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涟水伟杰运输有限公司,南通豪俊运输有限公司,江苏众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3035-7。被执行人:孙伟杰,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36岁,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东环花苑C区。被执行人:薛玉林,女,1972年3月4日出生,44岁,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赵建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42岁,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穆建军,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47岁,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薛同霞,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47岁,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穆建波,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38岁,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虹桥城市。被执行人:刘朝霞,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37岁,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虹桥城市。被执行人:朱江,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39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靖江市鼎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西来镇龙飞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08444837-0。法定代表人:穆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涟水伟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阳光嘉园33幢7室,组织机构代码:08151910-2。法定代表人:孙伟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豪俊运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双楼村西十一组,组织机构代码:05864148-4法定代表人:吴俊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众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香港路788号,组织机构代码:08798456-6。法定代表人:朱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与孙伟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轲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