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3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曹艳华与张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华,张景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3529-1号原告曹艳华,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晟小区B#楼1-203室。委托代理人韩兵,女,黑龙江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峰,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晟小区B#楼1-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华与被告张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景峰(总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部分),并以其的存款人民币3万元(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景峰房屋,查封期间该房由被告张景峰本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等手续;二、查封原告曹艳华的存款人民币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任秀华人民陪审员 赵海楠人民陪审员 李凤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铝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