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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7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宁骥与张馨月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骥,张馨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7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骥,男,傣族,1988年3月22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芒市。被执行人:张馨月,女,汉族,1987年1月3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羁押于云南省瑞丽市。关于宁骥与张馨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5000.00元,现双方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张馨月所有的位于芒市兴昌商业广场的(房号:9幢1501、备案登记号:LX2014101701571)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宁骥;由申请执行人宁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撤销备案、重新签署更名备案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帮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