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7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宁骥与张馨月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骥,张馨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7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骥,男,傣族,1988年3月22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芒市。被执行人:张馨月,女,汉族,1987年1月3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羁押于云南省瑞丽市。关于宁骥与张馨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5000.00元,现双方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张馨月所有的位于芒市兴昌商业广场的(房号:9幢1501、备案登记号:LX2014101701571)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宁骥;由申请执行人宁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撤销备案、重新签署更名备案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帮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