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海滨、虞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滨,虞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滨,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虞东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陈海滨与被执行人虞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84800元。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核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下落不明,查询名下有一辆大众牌轿车并抵押申请人名下,我院查封并扣押到我院后依法拍卖成交,申请人受偿73400元,余款及利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79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