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鲍关锋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关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66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关锋,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方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关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关锋及辩护人李方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鲍关锋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支付部分货款、余款不付的方式,从王某1、张某夫妇处骗取75D针织坯布、50D“大有光”针织坯布合计116589公斤,后将上述布匹低价转卖套现,仅支付货款280000元。涉案布匹及加工费合计价值1273167元,实际骗得财物价值993167元。2、2015年11月,被告人鲍关锋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支付部分货款、余款不付的方式,从江苏日新纺织有限公司骗取2400T雪纺乱麻坯布200429米,后将上述布匹低价转卖套现,支付货款和财物折抵合计约285000元。经鉴定,涉案布匹价值781673.10元,实际骗得财物价值496673.10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鲍关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鲍关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企业信息、对账单、码单、银行明细、购销合同、营业执照、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牛某、钱某、路子明、凌某、王民建、王某2、沈某、邵某、王某3的证言及钱某、路子明的辨认笔录,王某1的陈述,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布匹物品的价格认定》,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李方杰提出本案起诉指控的第一节事实,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格来指控被告人鲍关锋的涉案金额不合理的意见。经查,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布匹物品的价格认定》已就涉案布匹在案发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作出了认定,该价格可以反映涉案布匹在案发时的实际价值,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本案的诈骗数额符合客观事实。不采纳辩护人李方杰的上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鲍关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单独或结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鲍关锋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鲍关锋要求减轻处罚及辩护人李方杰建议对被告人鲍关锋减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鲍关锋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损失,依法应予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关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鲍关锋退赔给王志木人民币九十九万三千一百六十七元、江苏日新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九万六千六百七十三元一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琴芳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