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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东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淄博润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会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昌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新,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淄博润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326号鑫花苑别墅区10号楼东户。法定代表人:陈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胜,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超,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登开发区管委)、原审被告淄博润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时,润地公司未出庭,一审认定润地公司与昊宇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二审中,润地公司到庭否认与昊宇公司存在借款关系,主张500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昊宇公司,系其委托昊宇公司向文登开发区管委打款,并提交案外人出具的证明及银行汇款凭证。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高密全成商贸有限公司及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进一步查证昊宇公司与润地公司之间的借贷事实;第二,一审认定文登开发区管委与润地公司的合同已部分履行,该认定并无证据证实。双方合同是否履行,案涉500万元保证金应否退还,一审未查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2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 晶审 判 员  葛俊生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