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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陈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云,陈明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4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秀云,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明,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登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李秀云因与被上诉人陈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5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云又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6.00元,减半收取268.00元,由上诉人李秀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星审判员 景 超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