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青岛陆桥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陆桥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2民初1476号原告青岛陆桥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40号新假日宾馆510、511、512房间,现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孙又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青,系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于维滨。原告青岛陆桥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陆桥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陆桥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被告发布《烟台爱视医院医疗设备招标公告》,称该院将采购部分医疗设备,邀请供应商参加,并要求投保单位交纳信誉保证金每个包5万元。原告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制作了标书,并于2015年7月1日向被告通过银行电汇交纳4个包保证金共20万元。但该招标项目被告一直没有通知开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2015年6月15日被告发布的《烟台爱视医院医疗设备招标公告》,公告第四条规定“投标信誉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的约定,以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条第四款的内容,被告要求投标单位须交纳投标信誉保证金每个包5万元,投标单位可提前从公司账户将保证金汇入被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开户账号:xx,未按被告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投标无效,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另查明,2015年7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电汇的形式向被告交纳了4个包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一直没有开标,未向原告发出任何中标或者未中标通知,故上述款项应予以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烟台爱视医院医疗设备招标公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文件》、电汇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且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对自己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已向被告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但该招标项目被告一直未通知开标,也未向原告发出过任何中标或未中标的书面通知,对于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即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于2015年7月1日收取了保证金,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7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陆桥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4900元,由被告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