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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魏国凤与齐国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凤,齐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873号原告:魏国凤,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齐国才,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的五号法院开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国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国凤负担。审判长张会峰人民陪审员赵兴华人民陪审员金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陈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