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邦六、孙林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邦六,孙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张邦六,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孙林涛,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邦六与被执行人孙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邦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