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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焦永环与樊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环,樊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745号原告:焦永环,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樊艳芳,女,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永环诉被告樊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永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