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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莆田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曾国清租赁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莆田市后海围垦管理局,曾国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8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后海围垦管理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高林村赤岑***号。法定代表人:陈银辉,该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国清,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再审申请人莆田市后海围垦管理局(以下简称“围垦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曾国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围垦管理局申请再审称:首先,二审法院在申请人已经撤回要求处理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认定申诉人收取的超过估算价人民币9.8万元的2%的部分的投标履约金人民币98040元无效,并判决被申请人所需支付的租金与超过的履约金98040元相互折抵。该判决超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适用的范围是工程建设项目,而本案再审申请人所出租的标的为养殖虾类海鲜的虾池,系对虾池经营权的拍卖,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被申请人的投标价为每年l40200元年,被申请人在未履约的情况下占据并使用虾池,占据虾池期间的租金至少应按其中标价计算,一审法院依此判决被申请人每日支付给再审申请人511.73元作为日租金并无不当。第四,根据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在中标后不依约支付租金,仅按照标底价支付租金,违约的成本也仅为支付标底价2%的违约金,这一违约成本明显过低。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窗体顶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该规定属于法律对投标主体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曾国清系自然人,案涉虾池的出租经营亦无涉科研项目,本案招租虽参照了招投标法有关程序,但曾国清并非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投标人的主体资格,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认定案涉投标保证金超过估算价2%的部分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围垦管理局通过竞价方式对外出租虾池,曾国清交纳押金并竞价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围垦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 婴审 判 员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振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