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发路、吴明青、侯冰哲、侯永康、杨利与被告黄伟勇、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发路,吴明青,侯冰哲,侯永康,黄伟勇,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1民初1696号 原告:侯发路。 原告:吴明青。 原告:侯冰哲。 原告:侯永康。 原告暨原告侯永康的法定代理人:杨利。 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桂芳。 被告:黄伟勇。 被告: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英。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吕亮。 委托代理人;资运冬。 原告侯发路、吴明青、侯冰哲、侯永康、杨利诉被告黄伟勇、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桂芳、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资运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勇、大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7年4月24日4时40分,侯红旗驾驶豫HJ3258(豫H8D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706km+700m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被告黄伟勇驾驶的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发生后,两车停止于行车道并占用部分快车道(第一阶段);随后,吴红卫驾驶赣CR6607(赣CW8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该事故路段时,避让不及,导致赣CR6607(赣CW8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先与右侧护栏发生刮擦,后与前方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相刮擦停止于应急车道,其车未与豫HJ3258(豫H8D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有任何接触(第二阶段)。此次事故共造成豫HJ3258(豫H8D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侯红旗、乘车人杨红中死亡,三车和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耒阳大队认定:侯红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第一阶段的主要责任;被告黄伟勇承担此次事故第一阶段的次要责任,不负此次事故第二阶段的责任;杨红中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吴红卫承担此次事故第二阶段的全部责任。该起事故造成侯红旗的损失如下:丧葬费26944.5元、死亡赔偿金625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9170元、五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7382元、交通、住宿、餐饮费9750元,总计1038926.5元。因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黄伟勇承担此次事故第一阶段的次要责任,根据其违章情节,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黄伟勇、大运公司赔偿五原告因侯红旗死亡造成的损失463570.6元;2、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对上述请求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黄伟勇、大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辩称:1、事发时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体条件证明,本公司依法依约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且有权在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向侵权人追偿;2、涉案事故除造成五原告的损失,还造成其他损失,而本公司只承保了一个交强险和一个商业三者险,如造成的损失总额超过了保险限额,应按占总损失的比例进行分配;3、本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4、本公司的被保险车辆未能按照规定粘贴反光标志,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本公司在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时,应绝对免赔10%;5、五原告的请求金额过高,请求依法核减。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侯红旗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应超过1万元;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由法院酌情支持;餐饮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6、根据事发时的成因,侯红旗应当承担80%的责任,本公司的被保险车辆只应当承担20%的责任;7、本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属主挂车连接使用,依约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总额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04时40分许,侯红旗(持A2D型驾驶证)驾驶豫HJ3258(豫H8D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706km+700m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低于最低限速(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43.2公里/小时—48.6公里/小时)且货箱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志、由被告黄伟勇(持A2E型驾驶证)驾驶的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之后,两车停止于行车道并占用部分快车道(第一阶段)。随后,吴红卫驾驶赣CR6607(赣CW8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该事故路段时,避让不及,先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刮擦,后与前方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相刮擦停止于应急车道,未与豫HJ3258(豫H8D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有任何接触(第二阶段),此次事故致豫HJ3258(豫H8D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侯红旗、乘车人杨红中当场死亡、三车和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11日,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衡阳支队耒阳大队作出高衡2公交认字[2017]第042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红旗负事故第一阶段的主要责任,被告黄伟勇负事故第一阶段的次要责任,杨红中在第一阶段无责任;吴红卫负事故第二阶段的全部责任,被告黄伟勇对事故第二阶段无责任。事发后,被告黄伟勇、大运公司、阜阳平安财险公司均未向原告方预付赔偿费用。 另查明,受害人侯红旗系农业家庭户口,生育了女、儿即原告侯冰哲、侯永康;原告侯发路、吴明青系侯红旗的父母,生育了包括侯红旗在内的二个孩子。2003年8月,侯红旗夫妻购买了河南省沁阳市新民街工行家属楼北楼三单元四层东户房屋,并以侯红旗的名义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沁房权证字第0830111967号),并至事发前居住在该房屋。 还查明,被告大运公司系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被告黄伟勇系该公司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完成工作任务。2017年3月3日,投保人阜阳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皖KL5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为皖KDN99挂车投保了限额5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9日12时起至2018年3月9日24时止,商业三者险自2017年3月10日0时起至2018年3月9日24时止,被保险人均被告大运公司。 本案的另一受害者杨红中的近亲属于2017年5月16日、豫HJ3258(豫H8D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李建波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上述事实,有五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侯冰哲的学籍表、侯红旗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尸检报告、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黄伟勇的驾驶证、身份证、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证、保险单、住宿费发票;有被告平安财险阜阳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条款证实,经当庭质证属实,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侯红旗驾驶豫HJ3258(豫H8D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黄伟勇以低于最低限速行驶、货箱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志的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五原告的近亲属侯红旗等2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红旗负该段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伟勇负该段事故的次要责任,杨红中无责任,对于该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故本案依照该结论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次责任比例为7:3;被告黄伟勇系被告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过中致人受损,应由用人单位即被告大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黄伟勇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大运公司为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故五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大运公司分担30%,因被告大运公司为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仍由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如还有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大运公司赔偿;侯红旗分担70%,侯红旗分担的部分,因侯红旗在事故中死亡,由五原告分担。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本案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即2016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五原告因侯红旗死亡造成的损失:1、丧葬费26944.5元(53889元/年÷12月×6月);2、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侯红旗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于2003年8月即在城区购房居住,故可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625680元(31284元/年×20年);3、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酌定为1000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侯红旗生前的被扶养人有儿子侯永康(事发时已有15周岁,尚需抚养3年),父亲侯发路(事发时已有67周岁,计算赡养期限13年)、母亲吴明青(事发时已有67周岁,计算赡养期限13年);虽有三人,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该项金额为278460元[(子、父、母21420元/年)×3年+(父、母21420元/年)×10年)],该项金额计入死亡赔偿金;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991084.5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因本案中存在二个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且另一受害人的杨红中的近亲属已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二案的该项损失总和显然已超过了限额,故由二案平均分享该项保险金,即先由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赔偿五原告55000元;五原告未获交强险赔偿的部分936084.5元(991084.5元-55000元),由被告大运公司分担30%即280825.35元(936084.5元×30%),又由于二案的总和及李建波的财产损失总和未超过被告大运公司为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的105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限额,仍由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赔偿。被告大运公司分担的部分,因已全部由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赔偿,故被告大运公司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共应赔偿五原告335825.35元(55000元+280825.35元)。五原告要求被告大运公司赔偿损失463570.6中的335825.35元,并由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过高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关于皖KL5527(皖KDN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在货箱上粘贴反光标志,属于违反安全装载的情形,为此具有绝对免赔10%情形的主张,因未粘贴反光标志的行为属违反车辆管理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违反安全装载的行为,故对被告阜阳平安财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侯发路、吴明青、侯冰哲、侯永康、杨利损失335825.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侯发路、吴明青、侯冰哲、侯永康、杨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汇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00531698080010001,行号40355470063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耒阳市五一路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4元,减半收取4124元,由被告大运公司负担3169元,原告负担955元。原告已垫付3169元,被告大运公司应在执行中清偿。五原告预交的另412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晓慧 校对责任人:张志武 打印责任人:雷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01lydyh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1lydyh01、01lydyh0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01lydyh01、01lydyh0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01lydyh01、01lydyh01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01lydyh01、01lydyh01职工平均工资01lydyh01,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01lydyh01上一年度01lydyh01,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