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郎新卯与张凤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新卯,张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319号申请执行人:郎新卯,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东居民点1号。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中镇石殿村加沟10号。本院在执行郎新卯申请执行张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凤珍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4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