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35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常鹏、郑雪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常鹏,郑雪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350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1343297B,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西路1号(苏源花园中心广场会所)。负责人:丁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鹏,男,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郑雪华,女,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告常鹏、郑雪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2534元,由本院退回2197元)。审 判 长 郝 洁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人民陪审员 江茂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