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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1组、徐万和、徐万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1组,徐万和,徐万平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192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负责人:于长水,系组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1组。负责人:张玉春,系组长。第三人:徐万和,男,53岁,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人:徐万平,男,50岁,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1组、第三人徐万和、徐万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