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1组、徐万和、徐万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1组,徐万和,徐万平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192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负责人:于长水,系组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1组。负责人:张玉春,系组长。第三人:徐万和,男,53岁,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人:徐万平,男,50岁,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1组、第三人徐万和、徐万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小韭菜沟村10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