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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超宪与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宪,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392号申请执行人刘超宪,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超宪与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超宪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7)471-2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61.12元,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439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柏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