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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826号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红,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人马某章,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张某云,男。被告孙某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孙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