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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736号原告: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习城乡集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8005653414T。负责人:高献民,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孙会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李智平。原告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诉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