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董建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环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环能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704号原告:董建,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耿鹏鹏,经理。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环能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张元领,经理原告董建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环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董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董建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