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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学芬、侯存仓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芬,侯存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88号申请人:刘学芬,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侯存仓,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人刘学芬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存仓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学芬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学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侯存仓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校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