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民初15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岑小玲与聂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小玲,聂晶,钟焯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570号之二原告:岑小玲,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达腾,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晶,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第三人:钟焯垣,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岑小玲与被告聂晶、第三人钟焯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岑小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岑小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岑小玲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岑小玲负担。审 判 长  张伟强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李佩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