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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收、追缴吉克伟且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克伟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60号被执行人:吉克伟且,男,彝族,生于1990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西昌市,现羁押于四川省金堂监狱。本院依据(2016)川0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吉克伟且没收、追缴财产一案,执行标的额为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克伟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吉克伟且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吉克伟且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汪 炜审 判 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