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胜春与被执行人缪建平、王秀香、王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春,缪建平,王秀香,王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63号申请人:李胜春,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二社,现住沙河镇政府大门东四楼,身份证号码622224197006260518。被执行人:缪建平,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汪家墩村六社1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04266531。被执行人:王秀香,女,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汪家墩村六社1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402156560。被执行人:王松山,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汪家墩村五社3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50311651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胜春与被执行人缪建平、王秀香、王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723民初9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我院交纳案件款51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73元,合计5219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缪建平、王秀香在银行的存款52198元予以冻结、扣划;二、对被执行人王松山在银行的存款52198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新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