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福宝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2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山,局长。委托代理人鞠奎峰,男,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陈福宝,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鸡冠市监处字[201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征收一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鸡冠市监处字[201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鸡冠市监处字[201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勇审判员 潘冬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