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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称有、陈久娥与蒲桥珍、侯迁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桥珍,刘称有,陈久娥,侯迁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桥珍,女,瑶族,出生于1963年2月11日,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滕陆军,男,系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称有,男,汉族,出生于1933年5月5日,住址:湖南省会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久娥,女,汉族,出生于1939年6月30日,住址:湖南省会同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红,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平,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迁胜,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7月10日,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自治县。上诉人蒲桥珍因与被上诉人刘称有、陈久娥,被上诉人侯迁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桥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蒲桥珍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桥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5元,减半收取5412元由蒲桥珍负担,多交纳的5413元退回蒲桥珍。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