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志强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陈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9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志强,男,1971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X号X号楼X室。法定代表人:陈川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川平,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韩志强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陈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2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志强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陈川平给付借款利息125.6万元、诉讼费2.438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9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陈川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定数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陈川平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依法扣划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通过启信宝对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陈川平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于1992年10月20日与曾凡林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2日与曾凡林登记离婚。本院依法扣划曾凡林名下属于被执行人陈川平的银行存款13.157363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5.本院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陈川平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截止本院调查当日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为0元。6.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到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X号X号楼X室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陈川平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需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8.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不同意将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84.442637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陈川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