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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宗芳、邹雪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宗芳,邹雪琴,王海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宗芳,女,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雪琴,女,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审被告:王海青,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石宗芳因与被上诉人邹雪琴、原审被告王海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28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宗芳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述赠与行为的标的物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争议标的为不动产,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的诉讼请求只涉及到石宗芳,王海青实际上系第三人。本案应当由石宗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邹雪琴诉请的标的是返还货币而不是要求返还房产,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王海青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西湖辖区内,故西湖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