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郝文海与蔺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海,蔺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文海,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蔺世荣,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郝文海与蔺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10月19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27财保3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蔺世荣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蔺世荣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蔺世荣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内。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蔺世荣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5日,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杜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执行员 :张晓军书记员 : 赵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