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94丁建军与王正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建军,王正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94号原告:丁建军,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王正平,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丁建军与被告王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丁建军系该院工作人员丁亚韬的父亲,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9121号《关于丁建军与王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以原告丁建军系该院工作人员丁亚韬的父亲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顾 茵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