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匡方年、邓世祝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戴子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方年,邓世祝,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戴子平,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方年,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石嘴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太西镇太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彦辉,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子平,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原告:邓世祝,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原审被告: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高桥村(林业学校向西500米)。法定代表人:邓中军,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匡方年因与原审原告邓世祝、被上诉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戴子平、原审被告银川军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匡方年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匡方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匡方年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匡方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冶淑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