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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捷、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捷,王志清,岳言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捷,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明,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清,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怀民,潍坊奎文义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言祥,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上诉人马捷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清、岳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马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义审判员 马淑华审判员 柏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