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720号之二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720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1月生。秦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执1720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燕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