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一水、杨桂香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水,杨桂香,商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保2号申请人:李一水,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申请人:杨桂香,女,1956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申请人:商春丽,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申请人李一水、杨桂香与被申请人商春丽共有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26万元,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商春丽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6万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