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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510号原告:李文波,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伍平,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代表人:高健原告李文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文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李文波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