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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2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兴文县仙峰乡应厚其采石厂与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仙峰乡应厚其采石厂,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2364号之一原告:兴文县仙峰乡应厚其采石厂,住所地:兴文县仙峰苗族乡群鱼村5组。投资人:应后其。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幢1单元11楼27号。法定代表人:童枭。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文县仙峰乡应厚其采石厂与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19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19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