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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汤才阳与张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才阳,张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汤才阳,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张浩荣,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才阳与被执行人张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8月29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750元及执行费23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浩荣的工资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邓以德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