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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佰先与被告曾治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佰先,曾治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933号原告曾佰先。被告曾治先。原告曾佰先与被告曾治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曾佰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佰先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治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佰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邹人献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