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佰先与被告曾治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佰先,曾治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933号原告曾佰先。被告曾治先。原告曾佰先与被告曾治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曾佰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佰先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治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佰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邹人献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