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21陈兆真与沈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真,沈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8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兆真,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沈为民,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陈兆真与沈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沈为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兆真货款73940元及以本金7394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沈为民负担。权利人陈兆真以沈为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沈为民支付7559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7559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3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3222号迎春华府一区13幢103室房屋进行拍卖,并以1050000元的价格成交。上述房屋拍卖款已按分配方案由各债权人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1113元。申请执行人在受偿31113元后表示,余款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实体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受偿31113元后,余款自愿放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本案未履行部分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