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施1与施某2、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1,施某2,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5741号原告:施1,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施某2,男,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杨某某,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施1诉被告施某2、杨某某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施1诉称,施某2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子施某3与孙某某结婚后生育了原告施1。2011年原告父母购买了上海市松江区辰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地下车库4-1层地下一层车位66室,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2016年11月原告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及车位价值280万元归原告父亲所有,施某3给付孙某某150万元。2017年2月2日,原告父亲因病去世,未立遗嘱。根据继承法,原告可继承父亲遗产,合计130万元的三分之一为43.3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施某2、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施某3生前住安徽省含山县,主要社会关系,财产及债权债务均发生在含山县,其因病去世于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肺科医院,贵院对施某3的遗产继承纠纷无管辖权,此外,两被告年龄较大,杨某某刚进行了手术,施某2患脑梗塞,现住院,故请求移送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讼的遗产所在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某2、杨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施某2、杨某某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