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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保军与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军,杨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498号原告:马保军,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杨志刚,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军与被告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保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马保军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保军负担。审判长宋丽娟人民陪审员李惠霞人民陪审员尤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连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