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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6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李华、罗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李华,罗燕,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631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88号。负责人:张金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朋举,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罗燕,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8758214,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工业园区68号。法定代表人:黄锦华,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告李华、罗燕、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