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兴万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19号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兴万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晋0428民督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兴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莹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