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鹿玉军与黄茂松、盱眙县新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玉军,黄茂松,盱眙县新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880号原告:鹿玉军,男,39岁,汉族,驾驶员,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茂松,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庭柱,盱眙县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新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马坝村南组。负责人:高小华,总经理。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85089337E,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幢13楼。负责人:曹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洋,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鹿玉军与被告黄茂松、盱眙县新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鹿玉军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玉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玉军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萌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