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雪峰、韩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雪峰,韩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北直路。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雪峰,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被执行人韩立君,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彦县西集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雪峰、韩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6)黑0126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人同意用抵押财产评估、拍卖后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彦超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