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廖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6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伟,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原合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公诉刑诉[2017]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廖伟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龙井市场子龙巷玮兰床垫广告牌旁楼梯处,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利用随身携带的袋子作掩护,将被害人娄某右侧前裤包内的55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被告人廖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娄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廖伟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抓获经过,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予以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廖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执行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娄某经济损失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吴岭川人民陪审员  候春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