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后安与梁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后安,梁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684号原告:李后安,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梁济华,男,约32岁,汉族,住丹棱县。原告李后安与被告梁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后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后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后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李后安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皓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