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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晓琳、叶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琳,叶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琳,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叶建军,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建军名下有汽车三辆,车牌号码为鲁R×××××、鲁R×××××及鲁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建军名下欧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