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宗青与杜小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青,杜小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741号原告:杨宗青,男,汉族,村民。被告:杜小根,男,汉族,村民。原告杨宗青诉被告杜小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杨宗青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青以”经我与被告杜小根商量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杨宗青负担。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彦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